殘障
您享受免歧視保護。
您受到保護,免受基於殘疾的歧視。 一些聯邦反殘疾歧視法適用於有資格在私營部門、州和地方政府以及聯邦政府的涵蓋的僱主處工作的殘疾人。
一般來說,在求職者獲得有條件工作機會之前,僱主不能問與殘疾有關的問題或要求體檢。 然而,一些簽訂了聯邦合約或分包合約的僱主必須請求職者在錄用前和錄用後 自願 (透過官方政府表格)表明自己的殘疾人身份,以遵守要求他們採取積極措施招募合格殘疾人的規則。 此外,這些聯邦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須定期請現任僱員表明自己的殘疾人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當出於平權行動的目的提出問題時,這種邀請表明殘疾人身份的做法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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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致力於幫助您瞭解作為勞工的權利。 許多關於您的權利的問題可以透過以下elaws(勞工和小企業就業法律援助)Advisor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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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源
當僱主看似公平的政策或程序對殘疾人產生無意的歧視效果,且該政策與工作無關或不符合業務需要時,也可能發生基於殘疾的歧視。 歧視可能發生在您和歧視您的人有共同的受保護特徵的情況下。
您有權獲得合理的便利,以幫助您申請工作、履行工作的基本職能,或享受就業的福利和特權,就像其他處境相似的非殘疾僱員一樣,除非這樣做會給僱主帶來過度重負。
您有權提出歧視投訴或指控,參與就業歧視調查或訴訟,參與受保護的平等就業機會(EEO)活動,或反對騷擾或歧視而免受僱主打擊報復。
不管您的移民身份如何,您通常都有權利免受歧視,儘管在某些情況下,移民身份可能會限制您能夠獲得的救濟。
這對您意味著什麼
僱主不得因為以下原因歧視您:
- 患有嚴重限制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身體或精神障礙、
- 有殘疾記錄、
- 被視為患有殘疾,或
- 與殘疾人有關係。
歧視的範例
一般來說,這意味著您不會:
- 因為您的殘疾而被解僱,
- 不會被拒絕工作或晉升,
- 不會被分配較少的任務,
- 不會被迫休假,
- 也不會受到
其他形式的處罰。